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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客发现,有些贪官往死的贪污,并非是真的不怕死,而是他们把不死的希望,寄托在“ 死缓”上了。因为有这个刑种,所以,一些应该立刻处死的贪官却活了下来。因为死缓可以因为“表现好”、“有立功”行为可以变成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又可以顺理成章地变成有期徒刑,只要有期,说不上几年功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大牢了,把一个死刑犯改变成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了。
我们知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应该说,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这恐怕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其实,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的“三反五反”。当时,革命导师毛泽东是这样评价“死缓”制度的:“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为了不犯错误,为了不错杀好人,所以,死缓应该只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因为基于当时政治环境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严格地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尽量“少杀”的政策,在当时,的确是救了不少本不应该处死的人的命,在当时那种乱世,是有着其积极意义的,尽管并没有严格的法理基础。然而,如今早已时过境迁,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死缓”还应该继续存在下去吗?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这种“死缓”,可能也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我们说,“人命关天”,在死亡面前,任何东西都没有其重要,因而,是否“死缓”在实践中影响巨大。有识人士就曾提出过疑问:对于死缓,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太多的解释,具体到司法实践,则更多是一种“自由裁量”。如果法官大人有意想让谁不死,罪行再大,性质再极其严重,也可以顺当地找到判处“死缓”的理由。我们知道,被处以“死缓”,虽然也是死刑,但是,基本上就可以保全性命了,我们的确没有看到有多少人“死缓”了,两年后又被处死的。一些贪官在听法官判决时,最是集中全身细胞,只到听到“缓期两年执行”这句话时,大多是一副松了口气的神情,有的恨不得当庭狂笑。
死刑是有无限的威慑力的,贪官没有不怕的,但是,贪官没有不把活的希望寄托在“死缓”上的。因为,死缓,在今天看来,除了多熬两年,与“无期徒刑”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刑法虽说死缓期间必须没有故意犯罪才能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这一量刑从诞生之初就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纯粹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试问,一个就要被处死的人,在大牢里,他可能继续犯罪吗?想犯罪,在牢里怎么犯呢?贪污牢友的根香烟?
实践证明,“死缓”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给“不公平的司法裁判和腐败”营造了“大有作为”的生存空间。我们把一个鲜活的生命判处死刑,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用“死缓”这种折中的方法来把死刑分解成无期或有期徒刑,如果不够处死,就不用“死缓”,如果够死的“资格”了,就应该马上处死,这有什么好含糊的呢?
死缓,给应该处死的罪犯以希望,给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这一刑罚制度,应该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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