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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吏之法是非常完备的,并且惩罚手段也非常严厉,但是官吏的腐败还是难以遏制。朱元璋重典治吏,最终还是感叹“奈何朝杀而暮犯?”其中问题的根源在于君主专制制度,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一只恶狼是难以控制成千上万只羊的。所以民主制度才是消除腐败的根本:成千上万只眼睛盯住你一个做官的,看你还敢肆无忌惮吗? 当然,还有比君主专制更能诱发腐败的,那就是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政治体制:国家不属于某一家一姓之国家,但同时又保持权力本位,老百姓对当官的怎样当官不敢过问,即使知道了什么不正常的事也不敢轻易说,即使说了也是白说。这样一来,在君主专制政治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遏制腐败的那些动因也不存在了:在君主专制政治中,国家是属于君主的,官员的腐败实际上直接侵犯了君主本人的利益,因此,君主打击腐败有积极性;同时那些决心效忠于君主的官员也会同腐败进行不遗余力的斗争,因为打击腐败是对自己主子利益的最好维护。而在民主与专制之间一个最大的困惑是:为谁惩治腐败:为“人民”的利益?显然这是官样文章,因为我的官位不是由“人民”决定的;为上司的利益?显然也说不通,因为国家又不是属于他个人的,还不如将自己腐败得来得好处直接转让一部分给他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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